(2017)内0425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军与贺金玲、赵建平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贺金玲,赵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镇大努其村闫营子组。被执行人:贺金玲,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镇义成永村乔家地组。被执行人:赵建平,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镇义成永村乔家地组。本院在执行王军与贺金玲、赵建平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贺金玲、赵建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