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睿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睿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164号申请人:成都睿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闫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法定代表人:郑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申请人成都睿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具体冻结金额及银行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申请人成都睿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简小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