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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江市松陵镇宏丰热处理加工部与吴江文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松陵镇宏丰热处理加工部,吴江文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松陵镇宏丰热处理加工部,住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展宏桥。经营者朱根元,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文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同兴村(云梨路439号)。法定代表人卢家文,总经理。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宏丰热处理加工部与被告吴江文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12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文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吴江市松陵镇宏丰热处理加工部价款112000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每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22000元。二、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原告可就112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80元,由被告负担,于2017年5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松陵镇宏丰热处理加工部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448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617.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的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交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同时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254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东审 判 员  沈国全代理审判员  葛健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