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都铭鑫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铭鑫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财保20号申请人:成都铭鑫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颖,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宏甫。申请人成都铭鑫模架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市华港分理处账户内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铭鑫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为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市华港分理处账户内存款25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成都铭鑫模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伏治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凤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