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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赵新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赵新民,姜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法人:李长立,地址:菏泽市中华路568号。被执行人赵新民,男,1972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姜秋英,女,1972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新民、姜秋英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永刚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