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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海平诉被告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惠树翔、戴生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平,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惠树翔,戴生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105号原告冯海平,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永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惠树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惠树翔,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本科文化,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戴生堂,男,汉族,约59岁,原住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冯海平诉被告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惠树翔、戴生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联系方式,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且拒绝公告送达及交纳公告费用,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7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延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