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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荣军、罗会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曹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卢荣军,罗会毛,唐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刑初267号自诉人:佛山市曹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曹宇航,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川东,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卢荣x,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高安市。被告人:罗会x,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高安市。被告人:唐新x,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高安市。被告人:刘x,女,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高安市。自诉人佛山市曹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卢荣x、罗会x、唐新x、刘某犯侵占罪,于2017年6月12号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自诉人佛山市曹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是案外人清远市欧某陶瓷有限公司(下称“欧某公司”)的承运商,负责欧某公司陶瓷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运输配送业务。2017年5月12日,欧某公司通知自诉人将两车瓷砖从其位于高安市八景镇建筑陶瓷产业基地的仓库运往广东惠州龙门县富某养生谷工地。自诉人通过东升货运部申请调车,东升货运部安排被告人卢荣军与自诉人联系承运事宜,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卢荣军驾驶赣C×××××货车到欧某公司货仓提货后并未开往目的地,而是将货物扣押在高安市新街镇西港村珠山某仓库。赣C×××××车主即被告人罗会毛声称欧某公司欠其运费25600元。经了解该运费乃欧某公司原承运商中斌公司所欠。自诉人要求二被告人返还货物,但遭到拒绝,遂于2017年5月16日向高安市公安局建筑陶瓷产业基地派出所报警,民警作民事纠纷进行调解。2017年5月18日,欧某公司通知自诉人中斌公司已结清运费,二被告人确认后并同意自诉人于2017年5月20日租车到货物扣押地提货。但在货物装到一半时,被告人唐新明和刘某声称中斌公司也欠其运费,不许自诉人继续装,连人带车带货一起扣押。被告人罗会毛承认扣货行为是四被告人合谋,为求追回运费。当日自诉人再次报警,高安市公安局新街派出所出警后告知双方当事人此事为经济纠纷,不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四被告人于2017年5月21日下午同意放车但货物拒不返还。本院审查认为,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佛山市曹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是欧某公司的承运商,被扣押货物的所有权人不是本案的自诉人,显然佛山市曹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不是本案中的被害人,因而佛山市曹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自诉主体。四被告人与欧某公司、中斌公司因运费发生纠纷,为迫使其支付运费而扣押货物,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亦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经多次释明,自诉人仍坚持起诉。依照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佛山市曹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  丁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