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19号申请人向连平与被执行人许习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连平,许习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向连平,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麻柳镇。被执行人:许习均,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瓦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连平与被执行人许习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许习均向申请执行人向连平偿还10万元借款。判决书生效后,向连平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习均现下落不明,另查明被执行人许习均名下有一辆陕AM07**荣威牌小型汽车,但该车现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连平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申请执行人向连平申请本案按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4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