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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7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550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邑县人,住本村。被告:郭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邑县人,住本村。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兴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