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祥林与王保国、刘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林,王保国,刘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祥林,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王保国,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菊英,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张祥林与王保国、刘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保国、刘菊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保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弋江嘉园营业所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