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金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70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62岁(1955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固安县,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固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辩护人贾丽丽,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以帮助被害人杨某办理医院环境评估审批等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共计人民币9800元。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八百元,现已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程某、邵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收条,《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金星洪青文化交流中心医院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的批复》(京兴环审[2016]13���),《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辛店锅炉房煤改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京兴环审[2016]13号),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已批准审批项目公告,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罪行,且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关于刘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如实供述,退赔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在案扣押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