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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国晓与李发龙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晓,李发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394号申请人:黄国晓,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申请人:李发龙,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原告黄国晓诉被告李发龙、第三人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国晓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第三人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被申请人李发龙支付的工程款390000元进行扣留。德宏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黄国晓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第三人施甸兴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被申请人李发龙支付的工程款39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黄国晓负担(已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乔文人民陪审员  李 广人民陪审员  板喊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亿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