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沂市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佰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佰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080号原告:新沂市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黄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佰军,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佰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新沂市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沂市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沂市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妙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