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罗明珍、周道勇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萍,胡建国,周道永,熊翼华,韩德伟,左明贵,王明清,黄芙蓉,雍芙蓉,龙月芬,罗明珍,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31号原告:张永萍,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胡建国,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周道永,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熊翼华,男,1954年12月1出生日,汉族,组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韩德伟,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左明贵,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组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王明清,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黄芙蓉,女,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雍芙蓉,女,1954年1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龙月芬,女,194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罗明珍,女,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组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智汇国际4号楼17-18层。法定代表人:张磊,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寅娜,重启硕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告罗明珍等十一人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行为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明珍等十一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明珍等十一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珍等十一人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罗明珍等十一人。审 判 长 艾知宇人民陪审员 徐 宏人民陪审员 熊玲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童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