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8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90号申���执行人何某某,女,1988年4月21日生,汉族,高平市马村镇马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焦某某,男,1986年6月19日生,汉族,马村镇马村人,兰花集团唐安煤矿职工。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红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