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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乾之商贸有限公司与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乾之商贸有限公司,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325号申请人重庆乾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230号3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康荣,经理。被申请人XX,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7月2日,住广州市白云堡。申请人重庆乾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614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XX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金粤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大道×号×号库房为申请人重庆乾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乾之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开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