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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支全、陈祖鑫与被执行人陈健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支全,陈祖鑫,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陈支全,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4组04072号。申请执行人陈祖鑫,男,2007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4组04072号。法定代理人陈支全,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易家渡镇盘山庙村4组04072号,系陈祖鑫之父。被执行人陈健,男,1989年8月24号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7组070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支全、陈祖鑫与被执行人陈健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支全、陈祖鑫与被执行人陈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被执行人陈健正在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支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支全、陈祖鑫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9382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志 辉审判员 钟 建 平审判员 晏 耀 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葛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