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齐严江、裴笑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严江,裴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严江,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裴笑勇,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齐严江与裴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南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忠群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曾忠群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一初字第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