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军申请洪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洪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大众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洪金龙,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刘军与洪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52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