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青林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青林,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9号申请执行人宋青林,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陈义仓,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青林与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宋青林依据(2016)晋0525民初1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其借款13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8250元及申请执行费154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进行查询,轮候冻结其两个银行账户,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青林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