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吕建成与吕建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成,吕建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59号原告:吕建成。被告:吕建帅。原告吕建成与被告吕建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吕建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建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吕建成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