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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吕建成与吕建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成,吕建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59号原告:吕建成。被告:吕建帅。原告吕建成与被告吕建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吕建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建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吕建成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