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史德良与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良,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751号原告:史德良,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家萍,系原告妻子。被告: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49774877。法定代表人:潘美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德良诉被告安徽大雄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德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由原告史德良负担。审判员 龙云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茂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