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张波伦与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伦,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民初2606号原告:张波伦,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麦凯乐总店保安主管,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牛明,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张波伦诉被告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波伦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波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尚欠的23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张波伦与被告同时入职麦凯乐,工作中私人关系较好,在2015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立下字据于2016年5月1日归还,并承诺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元好处,到了2016年5月时被告未归还借款,并在单位请长期病假,后因单位接到多次找被告要款电话,给予开除,我找到被告向他要回借款,被告的住房公积金9000元和他卖车归还的8000元,同单位同事欠被告的10000元款项转到归还原告,共计27000元,被告牛明承诺在2016年底归还剩余23000元,直到2017年3月本人曾多次打电话、微信联系要款,被告不接、不回,故意躲开我,被告原来使用电话都停机,现使用183××××8321的号码是被告在被单位开除后注册滴滴司机的号码,一直在使用中。本人无能力找到被告要回欠款23000元,请求法院给予支持。被告牛明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张波伦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在2015年5月1日曾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牛明未出庭,亦未提交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供的借据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分析原告所举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5月1日,被告牛明为原告张波伦出具借据一份,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6年5月1日一次性归还本金。本院认为,原告张波伦与被告牛明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原告张波伦自认被告牛明已偿还部分借款,故对原告张波伦要求归还剩余23000元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波伦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牛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欣代理审判员 林 莉人民陪审员 冯 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