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551号之一原告:杜某某。被告:李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爱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