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明亮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4314号原告:陈明亮,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登,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侠,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418号民族大厦。负责人:董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明亮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临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登,被告大地财保临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2日8时许,颜梦军驾驶原告所有的鲁Q×××××车,沿兰山区沂蒙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徐云华驾驶的鲁Q×××××车相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颜梦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云华无事故责任。原告所有的鲁Q×××××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836000元,并投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6年8月29日0时起至2017年8月28日24时止。原告因其损失向被告理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地财保临沂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但保单约定的第一受益人为宝马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确定本次事故构成保险责任,并核实相关证件合法有效,且无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下,同意在扣除无责任限额后承担原告的合法损失。评估费、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同时要求原告提交第一受益人权益证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投保事实和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2016年12月7日,经原告委托,临沂嘉铭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鲁Q×××××车的损失价值为51870元。被告对该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鲁Q×××××车辆损失价值为29926元。经质证,原告认为评估价值过低,被告则认为评估价值过高。后原告提交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同意将该案的保险金支付给原告陈明亮。经本院核实,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该证明予以认可。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庭审举证、质证及有关书证予以证实,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大地财保临沂支公司承保原告的鲁Q×××××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事实,有保险单证实,原、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依法承担理赔责任。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系经本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客观独立,该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鲁Q×××××车辆损失价值为29926元,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虽有异议,但没有足以推翻的证据和理由,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该损失未超出被告承保的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限额,被告应当予以理赔。被告主张,应扣除无责任限额后予以赔付,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陈明亮要求被告大地财保临沂支公司支付保险金2992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陈明亮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2992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陈明亮负担301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2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审判员 邹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