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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学国与阜宁县民众农资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学国,阜宁县民众农资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许学国,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阜宁县民众农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阜宁县陈良镇丰民村4组5号。法定代表人蔡昊,该社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许学国与被执行人阜宁县民众农资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