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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管理处与杨忠华、阜阳市天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管理处,杨忠华,阜阳市天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2481号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周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7387718A(1-1)。法定代表人:赵聪,该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月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敦福,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忠华,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阜阳市天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新安大道299号世纪家园东区3#B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6124747X。法定代表人:李士兴,该公司经理。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管理处(以下简称交通集团六安管理处)与被告杨忠华、阜阳市天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胜汽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集团六安管理处诉讼代理人董月琪、赵敦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忠华、天胜汽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交通集团六安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路产损失17217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1日13时9分,杨忠华驾驶号牌为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济广高速××线××处(××霍邱县××),车辆发生自燃,造成车辆与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集团六安管理处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和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状况。2.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证明皖K×××××车辆所有人为天胜汽运公司。3.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证明1份,证明①杨忠华驾驶的皖K×××××号车辆自燃的事实;②该车辆自燃造成高速路产受损;③事故发生在霍邱县境内。4.现场勘验记录、价格认定书,证明原告路产损失价值17217元。杨忠华未提供辩解。天胜汽运公司辩称,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交通集团六安管理处的路产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赔付。杨忠华、天胜汽运公司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后果同交通集团六安管理处诉称相一致。另查明,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是天胜汽运公司,杨忠华持B2驾驶证驾驶该车辆。2016年8月31日,杨忠华在集团公司路产损毁(占用)现场勘验记录当事人处签名。2017年4月19日,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皖价认定[2017]7号《关于成立事故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价格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车辆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赔偿金额(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壹拾柒元整(¥17217)。再查明,在诉讼期间,天胜汽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邮寄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申请依法追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未提供车辆保险单。本院经审查本案系杨忠华驾驶皖K×××××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济广高速下行线霍邱县境内发生自燃,造成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交通集团六安管理处经营管理的路产损毁,杨忠华是侵权人。天胜汽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系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合并审理,应由天胜汽运公司另行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集团六安管理处诉请的路产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已对该起事故造成的后果出具证明,路产损失已经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举行价格认定,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交通集团六安管理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杨忠华作为侵权人,应与天胜汽运公司对交通集团六安管理处经营管理的路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忠华、阜阳市天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管理处路产损失172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由杨忠华、阜阳市天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光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媛媛附1: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附2:本案标的款应缴入以下账户单位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账号24×××76开户行农行霍邱支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