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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王新华、应左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王新华,应左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187号原告:陈建平,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王新华,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应左桃,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原告陈建平与被告王新华、应左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悠悠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陈建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