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王新华、应左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王新华,应左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187号原告:陈建平,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王新华,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应左桃,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原告陈建平与被告王新华、应左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悠悠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陈建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