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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广学与孙作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广学,孙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于广学,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作文,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广学与被执行人孙作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25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曰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