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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07号申请人齐某,男。被申请人马某某,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查封,并提供申请人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K×××××)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某的工资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某的工资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