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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王丹、赵万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王丹,赵万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2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八一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05015G。法定代表人:朱瑞明,职务行长。被告:王丹,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赵万会,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王丹、赵万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