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学明、彭业强等与司东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明,彭业强,司东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694号原告赵学明,男,汉族,住辉县。原告彭业强,女,汉族,住辉县。被告司东霞,女,汉族,农民,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明、彭业强与被告司东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明、彭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赵学明、彭业强负担。审判员 李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建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