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锡华、毕祥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华,毕祥云,荆延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王锡华,女,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毕祥云,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荆延光,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王锡华与毕祥云、荆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毕祥云、荆延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锡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祖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