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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10月生,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生,住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52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