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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雷华淑与被执行人刘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华淑,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雷华淑,女,1971年10月3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刘志国,男,1980年12月29日生,苗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华淑与被执行人刘志国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志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雷华淑借款74500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刘志国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志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郑少红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