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韦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韦吉香,闭建仁,韦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住大化县大化镇红河北路****号。被执行人:韦吉香,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执行人:闭建仁,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执行人:韦保文,男,1979年9月4日出生,壮族,大化县碧城开发区教师,住大化县,现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大化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吉香、闭建仁、韦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韦吉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吉香、闭建仁、韦保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51241.6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韦吉香、闭建仁、韦保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保文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逐月扣留被执行人韦保文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处的工资收入1600元,直至扣留足额51241.6元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