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高峰诉被告张国防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峰,张国防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069号原告:李高峰,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草桥镇高场村**组村民,住该村。被告:张国防,男,约50岁,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解庄村村民,住该村。原告李高峰诉被告张国防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李高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高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高峰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