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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高峰诉被告张国防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峰,张国防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069号原告:李高峰,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草桥镇高场村**组村民,住该村。被告:张国防,男,约50岁,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解庄村村民,住该村。原告李高峰诉被告张国防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李高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高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高峰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