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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字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董超田与祁自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超田,祁自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字1341号原告董超田,男,汉族,1952年12月21日生,住通许县。被告祁自领,男,汉族,1977年4月8日生,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李凤玲,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超田诉祁自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超田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路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