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字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董超田与祁自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超田,祁自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字1341号原告董超田,男,汉族,1952年12月21日生,住通许县。被告祁自领,男,汉族,1977年4月8日生,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李凤玲,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超田诉祁自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超田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路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