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桥信用社与胡西安、王妮、明西安、张亚翠、石垣、赵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桥信用社,胡西安,王妮,明西安,张亚翠,石垣,赵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桥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康桥街。负责人:李炳权,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小康,男,汉族,该社信贷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楠,男,汉族,该社信贷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胡西安,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妮,女,汉族。被执行人:明西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亚翠,女,汉族。被执行人:石垣,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妮,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桥信用社申请执行胡西安、王妮、明西安、张亚翠、石垣、赵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西安、王妮、明西安、张亚翠、石垣、赵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桥信用社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330.71元、罚息(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中对于罚息的约定予以计算,自2016年12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63元,并承担执行费1437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胡西安、王妮、明西安、张亚翠、石垣、赵妮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妮名下有住房一套,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东关正街北侧骊山名居1号楼2单元11层06号(TY201503654)。我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桥信用社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