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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菊风建材经销部与王太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菊风建材经销部,王太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菊风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吴菊风。被执行人:王太宁,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54366元,未执行标的254366元。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人身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不能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