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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凯宇、陈志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凯宇,陈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30号申请人武凯宇,男,1982年5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陈志辉,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武凯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志辉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龙海花园7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一套(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志辉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龙海花园7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限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