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陈英杰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陈英杰,陈中明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10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生产力促进基地3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4092186W。负责人:叶炯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恒,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志,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英杰,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陈中明,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与被申请人陈英杰、陈中明之间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保全费通知单,书面通知申请人于收到预交保全费通知单的次日内预交保全申请费。现申请人逾期未缴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撤回申请处理。审判长 胡植彬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