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忠兴粮油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忠兴粮油有限公司,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48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忠兴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魏岗乡余店村。法定代表人余广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北环城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朱东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忠兴粮油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