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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风阁与刘贵芳、洛阳俸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阁,刘贵芳,洛阳俸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675号原告:王风阁,女,汉族,1955年7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刘贵芳,女,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被告:洛阳俸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贵芳。原告王风阁与被告刘贵芳、洛阳俸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风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风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