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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谢选春、刘法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选春,刘法荣,刘海文,郑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谢选春,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刘法荣,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刘海文,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郑席友,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选春与被执行人刘法荣、刘海文、郑席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刘法荣、刘海文、郑席友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审 判 员 刘超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加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