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5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崔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27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付审判员 宋 飞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俊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