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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5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崔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27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付审判员  宋 飞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俊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