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丹与王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丹,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926号申请执行人赵丹,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王艳,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赵丹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执19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全胜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清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