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诉庆阳市亨泰活性炭有限公司、邓军强、王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庆阳市亨泰活性炭有限公司,邓军强,王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7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负责人:李永海。委托代理人:苟志乾,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庆阳市亨泰活性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军强。被告:邓军强,庆阳市庆城县人。被告:王妩霞,庆阳市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诉被告庆阳市亨泰活性炭有限公司、邓军强、王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0元,减半收取70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任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