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孔凡敏、李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敏,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524-2号申请执行人孔凡敏,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李松,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身份证号码:3729011962110308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牡商初字第22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山东鄄城宏达建筑筑路有限公司有应当支付给李松的欠款600万元,尚未支付,应该采取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山东鄄城宏达建筑筑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被执行人李松的欠款600万元,扣留的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祉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