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双鸭山市丰瑞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鸭山市丰瑞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193号原告双鸭山市丰瑞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晓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双鸭山市丰瑞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双鸭山丰瑞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22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长山人民陪审员 王志萍人民陪审员 曹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新平 微信公众号“”